设计+政策|中央、北京市及各区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2020-06-04 2020疫情发展牵动人心,遏制疫情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主动担当。作为北京市级政策运行平台,商会常务副会长单位文创板整理汇总了目前中央、北京市及各区政府已出台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及应对疫情各项保障政策,希望能够帮助面临困境的中小微企业寻求政策扶持,减轻中小微企业经营负担,助力企业顺利渡过这次难关。
政策类
国家级
1
关于印发
《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的通知
颁发机构: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5-15
一、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一)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政策
1.制定出台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打造服务业品牌机构。(知识产权局负责)
2.复制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在8个改革试验区推广“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立提供全方位证据服务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等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3.出台《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负责)
4.出台《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5.出台《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资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6.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产品核算方法,完善知识产权产品统计制度。(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推进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加快国防知识产权代理受理、转移转化、维权保护等军民融合工作机制落地。建立知识产权双向转化工作机制。(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8.出台《加强新形势下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防科工局负责)
9.出台《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暂行规则》,制定《国防专利定密解密工作规程》《国防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防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防科工局、中央宣传部负责)
10.建立国防科技工业重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和报告制度。(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1.持续深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强化企业名称规范管理,对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中华老字号等商业标识加强保护。(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2.出台《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科院负责)
(二)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13.研究启动制定适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央事权政策文件相关工作。(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4.落实《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合开展国内营商环境评价。(知识产权局负责)
15.保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有效运行,推进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一网通办”。(知识产权局负责)
16.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建设,新建30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推进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立项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和资源平台整合利用,促进基础数据开放和共享,指导支持社会机构开展信息资源深度开发。(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17.深入推进“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知识产权非法代理。(知识产权局负责)
18.清理著作权登记事项,提升便利化程度,优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信息公示查询系统。(中央宣传部负责)
19.规范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管理。(中央宣传部负责)
20.严格实施认证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大对知识产权认证的监管力度。(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1.继续推行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制度,在处理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过程中,允许第三方机构为收发货人提供反担保服务。(海关总署负责)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完善法律法规规章
22.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完善相关领域审查标准。加快商标、地理标志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基本法研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3.配合做好《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负责)
24.推进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修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25.加快修订《国防专利条例》,推动制定国防专利纠纷司法解释。(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26.推动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林草局负责)
27.推进《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加强保护长效机制建设
28.制定实施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指导和绩效考核。(知识产权局负责)
29.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布局。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30.深入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信息技术手段运用。(知识产权局负责)
31.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制度规范。推进成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分中心。(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贸促会负责)
32.继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知识产权局、中央政法委负责)
33.探索建立新业态新领域版权案件查办方式,依法及时公开侵权盗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建立社会化网络版权保护监测机制。(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负责)
34.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机制和检查考核制度,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使用正版软件,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督促检查。(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管局负责)
35.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强化对侵权假冒的追踪溯源和链条式治理。(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别负责)
36.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平台和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生态环境部负责)
37.依托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工作,继续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群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保护意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38.加快建设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推动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39.加快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业务指导体系,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试点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发布工作。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专利确权程序联动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40.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工作,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强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知识产权局负责)
41.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治理“剑网”专项行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
42.针对商标专利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集中执法保护行动,聚焦重点市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加大案件指导督查督办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43.继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维护网上交易秩序和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
44.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对处理跨区域市场混淆等重大案件的统一部署,探索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5.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机制,深入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知识产权执法行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46.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龙腾2020”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出口侵权商品专项整治。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例指导工作体系,发布《2019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海关总署负责)
47.逐步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农业、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体系。(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8.加快推进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寄递企业违规收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行为。(邮政局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49.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制定“三合一”工作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50.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指导,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51.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监督机制,在生效裁判监督、审判违法监督和执行监督中实现对专门法院的无缝衔接。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52.研究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证据审查指引》,适时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53.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力度,组织开展“昆仑2020”专项行动。(公安部负责)
54.完善规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制度,推进基础支撑体系建设。(公安部负责)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
55.加强专利审查能力建设,完善质量评价机制,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6个月以内。完善集中审查、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延迟审查等模式。(知识产权局负责)
56.优化商标审查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审查质量管理,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4个月。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推进商标评审、异议、撤销等业务的电子化。加快智能审查系统开发,加大人工智能技术在审查中的运用。(知识产权局负责)
57.探索改进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批授权机制,扩大保护名录和新品种测试范围,逐步建立健全保护测试机构,加快测试指南编制,建立并推广电子申报系统,推动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批智能化便利化改革,加快新品种测试机构和保藏机构建设。(林草局负责)
58.加快修订农业植物品种复审规定,完善品种权保护及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健全复审工作机制,提升审查质量与效率。(农业农村部负责)
(二)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
59.形成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囤积行为的长效机制。推动地方全面取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资助与奖励。(知识产权局负责)
60.逐步建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可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政策中,坚决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增加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负责)
61.深化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领域的重大技术专利分析和预警。(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运用
62.出台专利导航实施指南,协调推进重点产业、重点产业集群专利导航工作。建立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编制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63.开展商标、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培育行动,大力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和商标品牌培育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
64.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制度,加强区域品牌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局负责)
65.探索开展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试点。(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66.推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国资委负责)
67.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综合示范,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完善知识产权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开发适合知识产权的担保产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68.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69.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开展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
70.启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第一阶段系统建设。(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银保监会负责)
71.积极引导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推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72.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73.聚焦重大疾病和罕见病、特殊人群等市场动力不足的临床用药需求,遴选公布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74.做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分类管理,加快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75.编制《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草案,修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规范和优化企业、高校、科研组织、专利代理机构贯标工作。(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76.搭建国际版权保护交易平台。(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负责)
77.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为一体的机构,探索开展技术经理人培养。鼓励高校与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合作,支持高校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列技术类和管理类岗位。(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78.启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继续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部负责)
79.推动中科院院属单位开展贯标工作,推行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模式。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网络,挖掘存量专利价值,依托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科院、知识产权局负责)
80.实施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出台《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第六批)》,开展前五批《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效果调查工作。编制2019年国防科技工业专利年度报告。(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81.开展中国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国家标准立项研究,推进专利、技术和标准国际化,建立产业生态体系,促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广电总局负责)
四、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82.维护多边主义,稳步推进与重点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框架下全球治理和规则制定。积极参与自贸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谈判。积极参与并推动保护广播组织条约制定磋商进程。(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林草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83.认真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章节相关工作。做好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生效的技术准备。(商务部、外交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4.办好2020年“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商务部负责)
85.继续面向发展中国家开展知识产权学位教育培训。(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86.促进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高效运行,建设布局一批地方和海外分中心。继续完善海外展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制。(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87.推进国际执法交流与合作,开展中欧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行动。加强与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韩国等海关执法合作机制建设,重点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合作。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各国执法部门交流合作,围绕重点案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顶层设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战略谋划和实施
88.加快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继续推动地方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统筹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89.开展《“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总结评估,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
90.制定实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深化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91.落实《制造业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8—2020年)》,出台并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92.制定《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组织实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林业和草原推进计划,编辑出版《2019中国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年度报告》。(林草局负责)
93.编制《中国科学院“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中科院负责)
(二)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础
94.依托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工作。做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轮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95.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特色智库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96.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推出一批知识产权一流专业建设点,打造一批知识产权“金课”,引导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开设知识产权管理相关专业。(教育部负责)
97.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育支持力度。在党政领导干部和中管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中,注重了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继续指导加强干部知识产权培训工作。(中央组织部负责)
(三)大力倡导知识产权文化
98.组织办好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版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设计博览会、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2020年国际版权论坛、2020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支持办好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等活动。探索组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海外展。(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林草局、海关总署、贸促会负责)
99.拓展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深化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继续开展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央宣传部负责)
100.依托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点科普活动,推进知识产权科普工作。在各类知识竞赛中纳入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科技部、中国科协负责)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参与部门。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nipa.gov.cn/gztz/1148642.htm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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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机构:中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
发布时间:2020-5-27
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和北京市人才工作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人才工作实际,组织实施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遴选与培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媒体、党管人才原则,牢牢把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正确方向,以此为抓手,着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着力选拔一批德才兼备、成就突出、业界公认的高层次杰出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队伍,为推动首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第三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遴选范围包括:在北京地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服务机构新闻宣传、文艺创作、国际传播、经营管理、科技与工程技术、理论研究等相关岗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性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职在北京地区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工作(含北京驻外机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学风严谨,为人端正,作风正派。
(二)领军人才应具有高超的学术水平、显著的业务成就、广泛的社会影响,有本领域公认的代表性作品及其他有影响的重要成果,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做出突出成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运用现代科技推动文化创新、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媒体融合发展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取得行业公认的成绩,具有引领性、开拓性意义。青年创新人才应热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能够敏锐把握行业发展需求和态势,勇于开拓创新,发展潜力大;有一定创新成果,业绩显著、影响广泛,得到行业和社会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入选领军人才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45岁以下要占一定比例),入选青年创新人才的年龄不超过40岁,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评选本年度1月1日。
(四)同等条件下,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及相关行业专业奖项以及其他本领域公认的重大奖项的,可在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推荐中优先考虑。对影响大或行业急需的青年创新人才,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纳入推荐范围。
(五)现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两院院士”)、已纳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突贡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特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百千万”)、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等更高层次人才工程的人选,原则上不再纳入领军人才工程。已纳入国家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千计划”)、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青拔计划”)、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等更高层次人才工程的人选,原则上不再纳入青年创新人才工程。
第五条 对现职党政领导干部推荐为人选应从严掌握。
第六条 按照工作性质不同,本办法所称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遴选,分为新闻宣传、文艺创作、国际传播、经营管理、科技与工程技术、理论研究人才六个类别。各类别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新闻宣传人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中从事新闻宣传,具有较高水平和突出业绩,其成果在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文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新闻采访、编辑、评论、播音、主持人员。
(二)文艺创作人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中从事文艺创作,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突出业绩,其本人主导或参与主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取得业界公认的较大影响力和创新性的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纪录片、动画片、广播电视综艺节目、网络综艺节目的制片、编导、策划、编剧、导演、表演、美术设计、摄像、制作、录音、剪辑、布景设计、灯光设计、服装设计、道具设计、化妆、音响效果等人员。
(三)国际传播人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中从事国际理论研究,有业界公认业绩的对外交流合作、文化交流互鉴、对外话语体系建设等人员。
(四)经营管理人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中从事经营与管理,主持和组织省部级重点项目,有较强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能力,有较强的市场开发经营能力,在行业建设、单位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成果的经营、品牌、广告、产品运营人员。
(五)科技与工程技术人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中从事安全传输、广播电视技术、云计算、大数据、5G和新技术研发与运用,掌握核心技术或运用现代化科技推动文化创新、产业发展、技术运维、技术保障上做出重要业绩的安全播出、传输保障、监听监看、网络安全、大数据分析、图像识别、新技术研发等人员。
(六)理论研究人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中从事理论研究,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发表过有较高水准或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论文,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或本行业课题,担任或承担省部级理论研究和学术创新团队的政策理论研究、编辑翻译和宣传人员。
第三章 资助培养
第七条 将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培养纳入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人才建设规划和培养计划,采取不定期方式举办专题培训班、研修班;组织跨省、跨地开展学术交流、考察采风和业务调研;选送挂职锻炼、定点扶贫、对口援助;支持资助出国(境)培训研修,到国外高校、重要媒体进行参观考察、访问交流和合作研究,推荐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行业峰会、艺术节、博览会,支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着力提升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对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承担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重点项目、重大创作和研究课题;引导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基础研究、课题研究、前沿研究和核心技术研发及运用;协调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之间开展课题协作;鼓励其与相关行业和企业开展合作交流;鼓励入选者所在单位设立人才津贴;鼓励人才使用单位在工作、培训和生活方面给予优先优待。
第九条 重视发挥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专业优势,养用结合,支持参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重大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和评审机构,围绕北京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和研究的重点工作,集思广益,出谋划策;支持开展智力服务、智力帮扶活动;组织开展深入基层、深入高校、面向专业技能人才开展经验分享、授课活动。
第十条 大力宣传报道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典型事迹和优秀成果,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提升其知名度,逐步形成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品牌效应,为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人选推荐
(一)各相关单位应根据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遴选范围和条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报送人选推荐材料。
(二)推荐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采取民主推荐方式,充分发扬民主,不唯票数、不唯分、不唯年龄、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遴选推荐工作一般每二年开展一次。届时各单位将根据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遴选工作通知和要求,将推荐人选材料报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初审汇总后报局人事处。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成立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遴选工作小组,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遴选评审小组,按照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标准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成就评价,采取一定差额比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根据人才遴选工作小组和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对初步人选进行研究讨论和审定,确定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公布人选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以文件形式在网站公示人选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人选推荐单位,颁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或青年创新人才证书。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用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教育、培养和引领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思想,始终做到讲政治、有原则、有底线、有规矩。
第十六条 以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为依托,建立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人才信息库,加强日常沟通与联系,及时把握思想动态,切实做好密切联系各方面人才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人才管理机制,对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进行跟踪考察,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培养,每一年考评一次,每二年遴选一次,二年终评取得“优秀”档次的,经推荐单位同意并报局批准,可直接入选下一批的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不占当年推荐遴选名额。
第十八条 对在遴选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年度考核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终止后续各项待遇,取消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称号,退出人才信息库;对在考核中取得“优秀”的,优先从人才信息库中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推荐高层次人才,积极推荐参加全国和相关荣誉评选。
第十九条 对达到一定年龄或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领军人才,将终止培养计划,退出领军人才信息库;对达到一定年龄或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或入选领军人才的青年创新人才,退出青年创新人才信息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领导下,局人事处负责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实施与管理,具体负责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联系、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各相关处室和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协助做好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遴选培养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落实方案或措施,促进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遴选与资助培养工作全面落实。
第二十二条 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dj.beijing.gov.cn/zwxx/rsxx1/202005/t20200527_1909744.html
申报类
国家级
1
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颁发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5-21
政策背景:为有效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要求,切实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特面向知识产权系统、银保监系统和有关金融机构征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现就案例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内容
(一)总体要求。所征集案例应具备典型性和代表性,对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工作具有指导借鉴作用,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政策和服务创新、金融机构的管理和产品创新、服务平台或评估机构的业务和模式创新等,如实反映并总结凝练工作亮点、解决的突出问题。征集案例范围应在专利质押及保险试点示范地方和单位基础上,兼顾其他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覆盖到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内容。深挖试点示范经验,主动深入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或投保的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等,调研挖掘典型案例。
(二)案例类型。一是政策创新类,重点围绕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机制创新、需求调查和银企对接等公共服务。二是管理创新类,重点围绕银行、担保机构等内部的风险评估、利率定价、信贷审批、授信尽职和考核激励等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创新。三是服务创新类,重点围绕质押模式创新、保险产品创新、评估方法创新、质物处置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模式创新等方面。四是综合创新类,对在多个方面融合创新的,提供综合性案例。
二、报送要求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各银保监局研究建立本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案例库,并按要求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和金融机构等单位报送典型案例。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本地区案例报送工作,会同各银保监局筛选推荐不超过8件典型案例,试点示范地方较多的省(区、市)可适当增加典型案例数量。
(一)各银保监局负责总结辖内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有关政策措施创新的典型案例,组织属地法人银行保险机构重点围绕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机制创新等报送典型案例。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等认真总结本机构开展业务的良好实践,重点围绕内部政策支持、组织架构、流程机制和业务产品等方面的创新举措,直接向银保监会报送典型案例。
(二)各专利质押及保险试点示范地方要在2019年上报案例基础上,进一步按照要求挖掘凝练典型案例,案例内容可不局限于试点示范类型。请试点地区至少报送1个案例,示范地区至少报送2个单项案例或1个综合性案例。
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于2020年6月20日前将推荐案例及收集的其他案例材料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并附推荐函(所有案例材料电子版同时发至ipyunying@126.com)。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请于6月20日前将案例材料报送至银保监会法规部(案例材料电子版同时发tangguocui@cbirc.com)。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银保监会在各地区、各机构报送案例基础上,择优遴选并发布典型案例,组织有关宣讲和推广活动,并依托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对典型案例中成熟的金融产品进行推介。
附件下载及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nipa.gov.cn/gztz/1148863.htm
2
关于开展2020年中国版权金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颁发机构:国家版权局
发布时间:2020-5-14
政策背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在版权创作、保护、运用和管理等环节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众尊重创作、尊重版权,国家版权局将联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办2020年中国版权金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中国版权金奖由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主办,设立于2008年,每两年评选一次,是中国版权领域最高奖项,也是中国版权领域唯一的国际奖项。
中国版权金奖设作品奖、推广运用奖、保护奖和管理奖等4类奖项,其中作品奖6个、推广运用奖5个、保护奖5个、管理奖4个,共20个名额。
二、评选标准
(一)作品奖
作品富有独创性,思想内容积极向上,艺术形象丰富生动,创作方式新颖独到,传播范围广,社会认知度高,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品奖分为文学艺术、电影电视、音乐戏剧、计算机软件、动漫游戏、美术摄影等门类。
(二)推广运用奖
开发和利用版权资源成效显著,在推广和传播优秀作品,特别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整合版权产业链,管理和运营版权资产,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三)保护奖
积极为权利人维护权益,探索运用创新方式,创造性解决版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产生重大影响,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版权秩序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四)管理奖
以创新理念和科学方法组织开展版权执法监管、社会服务、普法宣传等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优化版权服务体系、促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版权社会影响力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三、推荐范围
在本辖区或相关领域内,推荐符合评选标准的作品,或在版权创作、推广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作品奖、推广运用奖、保护奖和管理奖均可提名2个候选对象。
四、评审表彰
国家版权局成立中国版权金奖评选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有关推荐材料,提出拟获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第八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期间(拟于2020年10月)举办颁奖仪式,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提交时间
参加本次活动需认真填写中国版权金奖提名推荐表并加盖提名推荐单位的公章,于7月15日前发送至国家版权局指定邮箱,并将纸质版提名推荐表、推荐材料和作品样本(一式两份)寄至国家版权局。
附件下载及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83/416331.html
市级
1
关于开展2020年度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发机构: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0-5-28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下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文化艺术和旅游科研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启动了2020年度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的申报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信息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请各单位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科教司通知要求,于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科技教育处(旅游大厦1103房间)。
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按照文化和旅游部要求,组织开展遴选推荐工作。
附件下载及政策原文链接:
http://whlyj.beijing.gov.cn/zwgk/tzgg/202005/t20200528_1910481.html
2
关于征集2020年度“北京礼物”认证商品和店面的通知
颁发机构:“北京礼物”品牌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0-5-22
政策背景:为优化“北京礼物”商品供给,依托首都文化、旅游、演艺、非遗、艺术、科技、创意等优质资源,深度挖掘市级“北京礼物”精品,现面向全市征集2020年度“北京礼物”商品和店面,具体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为在北京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从事文化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0年5月22日至7月31日
三、申报类型:
(一)申报品类:
1. 传统工艺品(“燕京八绝”、“民间九珍”、传统工艺创新商品、其他)
2. 地方特色商品(老字号商品、传统京郊特产、其他)
3. 纪念衍生品(旅游景区专属纪念品、文博衍生品、重大活动特许商品、其他)
4. 文化科技创意商品(创意生活、科技时尚、艺术衍生品、中医药文创商品、其他)
5. 鼓励围绕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及“三山五园”等文化内涵开发的旅游商品;与首都图书馆、北京画院等文化机构联合开发的文创商品申报“北京礼物”。
(二)申报店面:
店面类型包括独立店、店中店和专柜形式,专门销售“北京礼物”品牌认证商品,独立店宜大于50m2,店中店宜大于30m2,专柜宜大于5m2。
鼓励店面设立在北京市重点旅游景区、博物馆及重点文化娱乐消费场所(如:文化馆、画院、剧院、影院等);机场、火车站、地铁等交通枢纽地区;王府井、前门、西单等商业街区以及星级酒店内。
四、申报及认证流程
(一)递交申请
申报企业登陆“北京礼物”官方网站,按照要求填报相关电子版材料并向注册地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递交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申报材料需真实完整。
(二)区级审核
区文化和旅游局登陆“北京礼物”品牌管理系统,严格审核企业资质及相关纸质版材料,符合要求的材料各区留档一份,另外两份报送至“北京礼物”品牌管理中心。
(三)品牌认定
“北京礼物”品牌管理中心将组织对申报商品/店面进行现场评审及踏勘,并形成商品/店面的认证审核意见。
(四)授权使用
通过认证的申报企业将按照“北京礼物”品牌管理办法获得“北京礼物”品牌的标识授权,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北京礼物”标识。
附加下载及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beijingliwu.com.cn/gg_show.aspx?id=310
3
关于申报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颁发机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0-5-26
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厅企业〔2020〕402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开展我市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本批平台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且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标准要求。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遵循自愿原则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申报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于2020年6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胶装纸质版一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送至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北街大钟寺怡和8号院2层。
附件下载及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j.beijing.gov.cn/jxdt/tzgg/202005/t20200526_1909128.html
4
关于开展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发机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0-5-27
政策背景:为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加快全市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构建,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京知局〔2019〕5号),开展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运营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二、类别及工作要求
(一)实体企业
制定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建立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和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机制,组建高水平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团队,通过许可、作价、质押、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形成高价值知识产权运营有效模式,知识产权价值充分实现。
(二)服务型企业
制定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明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标准,组建高水平知识产权运营团队,形成可持续知识产权运商业模式,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充分实现。
(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制定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建立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和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组建或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运营团队,通过许可、作价等多种方式,形成高价值知识产权运营有效模式,知识产权价值充分实现。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以下工作,可同时申请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办公室建设:
1.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创新发展工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专利)信息资源运用能力,提升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效率。
2.建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平台,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成效。建立并执行知识产权运营信息收集、分析制度。
3.完善知识产权(专利)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经费保障和人员激励制度,充分调动知识产权运营各方参与人积极性,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效能。
三、申报条件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应符合《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同时,申报单位应无失信惩戒记录。
附件下载及政策原文链接:
http://zscqj.beijing.gov.cn/art/2020/5/27/art_5652_519768.html
区级
1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项目补贴工作的通知
颁发机构: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5-27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促防疫稳经济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西政办发〔2020〕1号)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西政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现开展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项目补贴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
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融资担保补贴政策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开通融担服务绿色通道或设立专项产品,优先受理、简化流程、快速审批、降低担保费,支持疫情受困企业平稳渡过难关。疫情期间,驻区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给予综合费率优惠的,经认定,对于综合费率不足2%的部分, 根据综合费用降低额度,给予适当补贴。
三、申报主体要求:
申请融资担保补贴的申请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在西城区登记注册,以政府出资为主,且经营融资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严重不良记录。
3.所涉及受保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资金主要应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该企业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中新建和扩建规定范围并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企业划型标准,且在西城区注册、生产和经营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四、担保补贴标准
驻区政府性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对于担保费率低于1%,综合费率不足2%的部分,根据综合费率降低额度给予50%的补贴,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附件下载及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bjxch.gov.cn/xxgk/xxxq/pnidpv857836.html
2
关于申报疫情期间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补贴有关情况的通知
颁发机构:西城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5-28
政策背景:根据区委、区政府对疫情防控新形势的决策部署,为落实《西城区关于落实北京市〈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实施举措》(西政办发〔2020〕6号,以下简称《举措》)中继续实施租金减免支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与标准
(一)出租方
出租方为房屋产权人(或者房屋实际持有人),其房产位于西城区域内,2020年3月和4月为承租其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合法经营企业,给予减免租金补贴,具体如下:
1.区属国有企业。
经区国资委审核认定后,给予出租方实际减免房租总额不超过30%的资金补贴。
2.市属国有企业。
在取得市级补贴基础上,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后,区级给予出租方一定资金补贴,市区两级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减免房租总额的30%。
3.其他企业。
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出租方实际减免房租总额不超过30%的资金补贴。
(二)承租方
1.承租方为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的中小微企业,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在西城区注册纳税,合法规范经营,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
2.承租方为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相关政策要求由区教委制定。
3.承租方为餐饮、便利店、美容美发、家政4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连锁直营门店相关政策要求由区商务局制定。
(三)其他相关要求
1.出租方与承租方无隶属、出资等关联关系;
2.已通过其他渠道享受政府房租补贴的,原则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二、补贴申请程序
(一)申请路径
1.出租方为区属国有企业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一级企业对所属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国资委申请补贴。
2.出租方企业(市、区属国有企业除外)房产位于中关村西城园政策区内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业基地,通过西城园管委会申请补贴。
3.出租方企业(市、区属国有企业除外)房产位于具有区级及以上资质的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通过区发展服务中心申请补贴;出租方企业房产(市、区属国有企业除外)出租给酒店等旅游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的,通过区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补贴。
4.出租方企业(市、区属国有企业除外)房产出租给商业、生活性服务业类中小微企业的,通过区商务局申请补贴。
5.出租方企业房产出租给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通过区教委申请补贴。
6.除上述之外的出租方企业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区发展改革委申请补贴。
(二)申请时间
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为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19日(工作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补贴申领。市属国有企业在取得市级补贴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区级补贴。
(三)审核程序及兑现
各受理部门对出租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落实资金后,各受理部门做好补贴兑现工作。
附件下载及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bjxch.gov.cn/xxgk/xxxq/pnidpv857875.html
3
关于做好海淀区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颁发机构: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5-22
政策背景:根据北京市《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字[2020]48号)文件要求,前期我区通过大数据比对,对符合区域发展规划,且2020年2-4月生产经营收入同比下降80%(含)以上的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参保中小微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已系统短信的方式告知企业。具体认定结果企业可登陆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平台(网址:www.bjjnts.cn)进行查询,请名单中的企业尽快进行企业注册和导入职工信息并激活后,及时提交临时性岗位补贴申请、组织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对于目前不在名单内且符合《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字[2020]48号)文件要求的企业,请务必于2020年5月26日17:00前持“2020年2-4月生产经营收入同比下降80%(含)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区中小微企业认定名单并可享受政策补贴。
2020年6月1日起,未被认定《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字[2020]48号)名单的中小微企业,可参照《关于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字[2020]47号)文件执行。
附件下载及政策原文链接:
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5/t20200525_4406228.shtml
4
关于公开征集“十四五”时期丰台区文化产业发展研究课题及规划编制机构的公告
颁发机构: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0-5-27
政策背景:为广泛吸纳社会各方智慧,做好“十四五”时期丰台区文化产业发展研究课题编制工作,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宣传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十四五”时期丰台区文化产业发展研究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内容
《“十四五”时期丰台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或机构,不面向个人。
(一)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申请单位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与丰台区情相结合,并对课题组成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负责。
(二)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申请单位对北京市新城市总体规划和丰台区情有深入了解,具备相关课题的研究经验。
(三)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组负责人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保证全过程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课题。
(四)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团队的人员结构及专业配置须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与课题研究的内容和要求相适应。
三、研究经费
由研究机构在课题申请书中自行报价,最终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工作进度
(一)申请单位自行从丰台区区政府网站(bjft.gov.cn)下载《丰台区委宣传部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按要求填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二)申请单位请于2020年6月5日前,将《申请书》送达丰台区委宣传部。
(三)丰台区委宣传部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1家单位承担《“十四五”时期丰台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公布承担前期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的机构名单。
附件下载及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bjft.gov.cn/ftq/zfgg/202005/89e52ac493d74cffb5d8a00a1d6a2ebb.shtml
5
关于公开征集2020年顺义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扶持项目的公告
颁发机构: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0-5-27
政策背景:为进一步开拓我区文化和旅游市场,不断提升我区文化和旅游综合竞争力,依据《顺义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顺政发〔2020〕22号),现面向社会征集我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在顺义区注册并纳税的法人(事业单位、机关法人除外)和非法人组织,且申报扶持项目实施在我区内。
(二)如有两个及以上的项目单位联合申报同一个项目,须确定一个申报主体,且该申报主体投资比例占比最大,并提供联合申报单位出具的同意证明。
二、征集时间
为方便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征集工作不设时限要求,符合申报条件和时限的企业可在2020年全年申报。
三、征集的扶持范围和方式
本次征集扶持方式包括项目补助、项目奖励、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其中项目补助、项目奖励、贷款贴息及担保补贴类项目选取已完成且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支持,具体扶持范围如下:
(一)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手续齐全的上述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改造公益部分实施内容(非营利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内容)给予不超过审定后投资额50%的引导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不超500万元。支持内容主要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美术馆、文体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咨询服务站、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和智慧旅游系统等设施改造提升。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私营剧场、电影院、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开展公益文化讲座、展览展示、文化培训、舞台演出、电影放映、艺术鉴赏等活动。对提升公共服务水准和具有地区影响力的活动,在项目结束后给予主办方审定后投资额50%的引导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不超200万元。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的场地租赁费、场地搭建费、宣传策划费、资料制作费、设备购置(租赁)、交通费(设备、设施、材料等运输费)、安保费等与该活动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整合区域优势资源。支持对工业(酒文化、汽车文化、食品加工等)、农业(农耕、农庄体验等)、体育(长走大赛、登山节等)、现代服务业(医疗、养老等)等相关产业与文化和旅游业深度融合的项目给予项目主体引导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审定后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装修改造工程、设备购置(租赁)、品牌策划、活动举办等内容。
2.鼓励发展精品民宿。支持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应并促进地区文化旅游品质、品牌发展的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精品民宿,运营后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审定后投资额50%的引导资金扶持,单体民宿不超150万元;对运营后的前三个自然年房租费用给予50%、30%、10%的引导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投资额主要包括精品民宿设计策划、装修改造、设备购置、宣传推广等费用。房租费用(非自有所有权场地)指精品民宿运营后前三个完整自然年(运营后第一年不满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从第二年记取)已产生的租金,未满三个完整自然年度的可继续申请房租费用扶持。
3.支持将老旧厂房依法改建成富有文化旅游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文创园区、产业融合项目等多种业态。审定后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运营后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审定后投资额40%的引导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不超1000万元。对运营后的前三个自然年房租费用给予50%、30%、10%的引导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投资额主要包括老旧厂房设计策划、装修改造、设备购置、宣传推广等费用。房租费用(非自有所有权场地)指老旧厂房运营后前三个完整自然年(运营后第一年不满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从第二年记取)已产生的租金,未满三个完整自然年度的可继续申请房租费用扶持。
4.支持与夜间旅游相关的灯光秀、演艺、沉浸式娱乐等业态落地我区,建成投入运营后给予项目主体额度不超过审定后投资额50%的引导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不超500万元。对运营后的前三个自然年房租费用给予50%、30%、10%的引导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投资额主要包括夜间旅游项目的设计策划、装修改造、设备购置(租赁)、演出活动、展览展示、宣传推广等费用。房租费用(非自有所有权场地)指夜间旅游项目运营后前三个完整自然年(运营后第一年不满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从第二年记取)已产生的租金,未满三个完整自然年度的可继续申请房租费用扶持。
5.支持会展旅游发展,对会议会展住宿费及场地租赁费给予主办方引导资金扶持。
符合以下会议会展规模条件之一的,且参会参展人员入住我区酒店占比30%以上,对参会参展境外人员、境内人员住宿费分别按实际发票金额的80%、50%给予引导资金扶持,最高不超50万元;场地租赁费按实际发票金额的30%给予引导资金扶持,最高不超40万元。
(1)在我区举办的单日规模300人以上的国内会议;
(2)在我区举办的单日规模50人以上且境外参会人员占比20%以上的国际会议;
(3)在我区举办的符合高精尖产业发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等重点领域的境内外国际大型专业展会。
6.支持经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区内举办的文化和旅游活动,对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在活动举办结束后给予主办方不超过审定后投资额30%的引导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的场地租赁费、场地搭建费、宣传策划费、资料制作费、设备购置(租赁)、交通费(设备、设施、材料等运输费)、安保费等与该活动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
7.支持符合我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定位、有特殊贡献和意义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其发展需要予以支持。
(三)树立区域特色品牌项目
1.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提升A级旅游景区,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给予申报主体1500万元、200万元的引导资金扶持;4A级升5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申报主体1300万元的引导资金扶持。
2.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申报主体500万元、80万元的引导资金扶持;四星级升五星级的旅游饭店,给予申报主体420万元的引导资金扶持。
3.支持文旅商品研发、销售,给予项目主体引导资金扶持。
(1)支持以“顺意好礼”为品牌,运用我区非遗、文物、景点等文旅元素,研发并线上或线下销售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旅商品,上一年度申报单一商品销售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对研发费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审定后投资额50%的引导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不超50万元。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新产品的设计费、参与项目设计研发的技术人员费、设计研发场地房屋租赁费、模具费、打样费、设备购置费、产品设计研发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等内容。
(2)对设立旅游商品营销中心、以售卖“顺意好礼”认证文旅商品为主的专营店、专柜和网店,运营3个月后,给予项目主体审定后投资额50%的引导资金扶持,单个平台补助不超50万元。
投资额主要包括:设计、装修改造、设备购置(租赁)、展台展柜、宣传推广等费用。
(3)支持舞台艺术原创作品。对在剧场(规模300人以上)正式演出3次后的舞台艺术原创作品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审定后创作额50%的引导资金扶持。舞台艺术作品原创项目奖励扶持每年1次,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2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4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6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12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戏剧艺术、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不超过10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80万元。
原创作品创作额主要包括:调研、资料收集、人员劳务,彩排费、演出费、租赁费、差旅费、制作费等费用。
(4)支持文学原创作品(中长篇小说、报告文学(集)、纪实文学(集)、散文集、诗歌集、人物传记、曲艺长书等优秀文学作品),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审定后创作额50%的引导资金扶持。近一年内在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或国家级期刊发表的原创作品,给予最高20万元引导资金扶持;近一年内在市级出版社公开出版或市级期刊发表的原创作品,给予最高10万元引导资金扶持。
(5)对在国家、北京市旅游商品大赛中获金奖的分别给予获奖者40万元、20万元的引导资金扶持。
(6)对获国家级、市级有关奖励、奖项的艺术作品给予资金扶持。荣获国家级奖项最高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荣获市级奖项最高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额度以专家评审结果为准。
获得国家级奖项是指中宣部、文旅部、中国文联颁发的奖项。获得市级奖项是指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文联颁发的奖项。
艺术作品范围为戏剧、音乐作品、文学作品、曲艺、舞蹈、杂技、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作品等。
4.对年度新评定为国际驿站、休闲农庄、采摘篱园、民族风苑、乡村酒店、养生山居、生态渔家、山水人家、葡萄酒庄等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的项目主体给予20万元的引导资金扶持。年度复核总分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基本要求及评定》(DB11/T 652.3-2018)达到108分(含108分)以上的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奖励15万元。对已获得此项奖励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偿。
(四)其它
1.项目贴息资金。对获得银行贷款从事文化和旅游业建设及相关活动的项目主体给予贴息支持。依据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和信用证明,给予当年贷款利息总额50%的引导资金扶持,每年不超300万元,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两个自然年;同时对银行贷款产生的担保费给予项目主体50%的引导资金扶持,最高不超50万元。
2.驻区担保机构鼓励。为区内文旅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且年度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驻区担保机构,给予其提供担保总额1.5%的引导资金扶持,最高不超50万元。
四、引导资金支持条件
(一)符合市、区两级文旅政策发展方向,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二)申报项目实施周期在2019年01月01日至项目申报当日,且已全部完工;
(三)项目主体具备完善的项目前置审批手续,项目实施依法合规;
(四)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类项目征集范围,享受本办法政策资金支持的单位,原则上不再享受顺义区其他优惠政策,项目申报单位可自主从优选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以支持
(一)已经获得过其它各类市级、区级财政引导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
(二)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四)项目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五)逾期未提交引导资金申请材料的;
(六)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七)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征集公告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项目评审工作组电子邮箱内。
(二)立项评审与踏勘。区文旅局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对通过后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确认其真实性。立项评审通过后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提交投资评审资料,统一进行区财政投资评审。
(三)投资评审。由区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投资评审。
(四)征求意见和项目公示。区文旅局对通过投资评审的项目进行汇总,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后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对项目进行公示。
(五)资金拨付。区文旅局对支持项目进行扶持资金核拨、传达项目批复。
(六)绩效评价。区文旅局建立绩效考评工作体系,编制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对项目质量、成本等产出情况以及经济、社会等效益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附件下载及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bjshy.gov.cn/web/ywdt84/gggs/tzgg/807507/index.html
6
关于开展2020年经开区知识产权补贴申报的通知
颁发机构:经开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0-5-25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共克时艰的若干措施》的工作要求,现开展知识产权补贴的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通过经开区官网首页(轮播图位置)进入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网址:zcdx.bda.gov.cn),注册登录后进行项目申报。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详情
详见《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或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具体申报页面。
附件下载及政策原文链接:
http://kfqgw.beijing.gov.cn/zwgk/tzgg/202005/t20200525_1908520.html
7
关于开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认定申报的通知
颁发机构:经开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0-5-25
政策背景: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京技管〔2020〕43 号),为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按照经开区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启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认定的申报工作。
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是指能够促使大中小企业在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资金融通、品牌嫁接等方面深度融合、相互嵌入式合作,从而推动中小企业在龙头企业细分领域精准布局,加快形成“龙头企业+孵化”的共生共赢生态,提升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质量与效率。
龙头企业是指符合经开区产业定位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集团控股企业或业界知名的未上市大企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且企业带动能力强、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市场竞争优势明显。
对符合认定要求的特色载体将纳入经开区重点扶持的载体库,由经开区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制订重点工作任务及绩效考核目标,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辅导及监督考核。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特色载体进一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一、特色载体定义
特色载体分为开放载体和专业载体两种类型。
1.开放载体是指由龙头企业直接参与建设并运营的产业资源共享中心,面向中小企业开放龙头企业的技术标准、数据、供应链、资金品牌、管理体系、专利技术等优质产业资源。
2.专业载体是指由不少于3家龙头企业深度支持,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升级服务的产业园、双创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
二、申报时间
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通过经开区官网首页(轮播图位置)进入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网址:zcdx.bda.gov.cn),注册登录后进行项目申报。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报详情
详见《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或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具体申报页面。
附件下载及政策原文链接:
http://kfqgw.beijing.gov.cn/zwgk/tzgg/202005/t20200525_1908519.html